律师解答:
(一)强化“政策帮扶”。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帮尽帮。持续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十四五”期间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基础养老保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持续实施“支出核减”政策,加大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帮扶力度;持续实施“单人户”政策,帮助低收入家庭摆脱困境;持续实施“低保渐退”政策,防止过渡期内困难群众返贫致贫。
(二)强化“分类帮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涵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急难救助对象在内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依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符合条件应救尽救。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照护等必需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适当救助。
(三)强化“精准帮扶”。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依据综合量化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设定补差额度最低标准;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
(四)强化“主动帮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大数据对比等手段,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专项救助对象、失业人员、患有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大病专项救治患者、重度残疾人、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避免发生规模性返贫。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比对发现的风险信息开展入户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做好登记备案,加强跟踪监测,按需转介相关部门予以帮扶。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自治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一是稳定外出务工规模。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提高脱贫人口劳务输出质量。二是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及各项优惠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支持脱贫人口灵活就业。三是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施欠发达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并给予相应补助,对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的给予国家免学费和奖助学金支持。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适当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