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继承的情形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遗嘱应不应该为胎儿保留份额
遗嘱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以法定形式处分其个人所有财产,死亡时有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在分娩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至终不存在。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时死亡,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胎儿未出生具有的民事权利
未出生的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三、民法典分别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十六条并未赋予胎儿完整的权利能力,只有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才视为具有权利能力,这种利益应该是纯利益,即不要求胎儿承担任何义务的,同时。胎儿的此种权利能力是预设型的,即如果胎儿娩出是死体,则其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