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发展集体经济还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地方财源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治本之策。应充分挖掘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实施小城镇战略,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努力培植财源税源,不断壮大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还债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外地资金发展当地经济。建议对乡村引进或兴办的各类招商引资或民营经济项目,所形成的税收留成部分,由县级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乡村,用于偿还债务。
二是盘活集体资产化债。
对一些集体资产如闲置房屋、设备设施、机井、“四荒地”等资源,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可按有关程序,采取变卖资产、抵押物资、企业破产、转让公共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等方式,盘活现有集体的资产,回收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三是划转核销债务。
对乡村企业以乡村名义借贷形成的债务,在取得债权单位认可后,一律划转由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合并、改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企业破产的,可按《企业破产法》处理;属银行贷款的,积极争取利用国家对信用社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金融系统内部呆、坏账处理政策进行核销,不能核销的应实行挂账停息。同时,对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高息借款的,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同档银行利率计息,已经付息的高出部分,用于抵冲本金,对于借贷牟利的,其非法收入要全部上缴用于还债,并追究其责任。
四是强化管理杜绝新债发生。
当前化解乡村债务的关键是锁定旧债,制止新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因此,要建立健全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实行乡村新增债务“一票否决制”。
五是对乡村组织应采取“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六是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帮扶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