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如果事故参与各方均为机动车辆,事故的财产损失和人伤费用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你赔对方的损失,你的损失由对方赔偿)以后,剩余的不足部分相加,各自承担50%。二、如果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是行人,则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和人伤费用,对方的不足费用与机动车方的损失之和,由方双各承担50%。 需要说明的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如下: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死亡残疾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
那么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呢?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如下: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的;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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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