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外观设计侵权界定的方式:基于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确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该保护范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外观专利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_x000D_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_x000D_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_x000D_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_x000D_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_x000D_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