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捕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行政拘捕的立法自然应慎之又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项违法行为裁决行政拘捕最长期限不超过15日的规章,是维持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章的“拘捕: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对于多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捕的最长期限,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曾规章,合并执行行政拘捕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当时有意见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犯罪,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捕是以教育为主的警示性处罚,并非时间越长效果越好,且执行行政拘捕的成本高于其他处罚种类。所以,建议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宜过长。
经过大家讨论,决定通过立法严加限制对行政拘捕处罚合并执行的期限,将合并执行期限的上限缩短为20天,这也与刑法数罪并罚制度中“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原则相吻合。最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捕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捕的特点
(1)行政拘捕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捕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捕不同于刑事拘捕。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举措;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章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举措。
(3)行政拘捕不同于司法拘捕。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章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举措。
(4)行政拘捕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举措。
(5)行政拘捕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