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了这种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2)即使承包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权利也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局限性;(3)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有效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措施。风险提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注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何为承包人的“停工权”?
1、“停工权”是指施工主体在其权利没有得到或者有充分理由证明将得不到保障时具有的暂时停止在建工程项目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承包人的“停工权”,但是在一些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里规定有“有权停止作业”“有权责令停止建设”等表述。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状态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反之,停工则是指中止(或者终止)在建工程项目的状态。风险提示:停工权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具有及时、有效的优点。但是如果不合理合法行使该项权利,承包人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法合理地行使该项权利。
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后,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仅办理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风险提示: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风险提示: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
有期限限制。1、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2、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3、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风险提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应付款时间的,按照约定。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承包人能否基于优先受偿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1、不可以。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风险提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几个问题:1、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