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制作、运输、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图书、图片、电影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拘留或者罚款。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是违法的,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观看、浏览淫秽物品也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