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类的“出轨”证据,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须经过公证处公证,这样就能大幅度提高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2)对于保证书或忏悔书类的“出轨”证据,这种书面证据一般当事人都难以否认,但是这类证据的内容应当详细,“时间、地点、人物、做了什么事”必不可少。
(3)影像类“出轨”证据,包括照片和视频,但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获取途径的合法性及内容的合法性,否则法院将不予采纳。
(4)录音类“出轨”证据,包括实时对话录音及电话录音,双方在就出轨问题进行谈判时,出轨方承认其有外遇行为,即便在对方不知录音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
一、什么证据可以认定出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外情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邮件;
(2)物证:婚外情一方会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等;
(3)视听资料:对方与第三者在公众场合亲密的录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认自己出轨的相关录音;
(4)证人证言: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如小区的保安、邻居、物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二、认定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不正当关系成立的证据:
1、出轨方自己主动承认有婚内出轨事实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等;
2、出轨方和出轨对象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亲密录像等;
3、配偶报警出轨方在外出轨时,警方的出警记录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