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与劳动关系工伤事故有何区别?

律师回答

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与劳动关系工伤事故的区别:(一)主体不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同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赔偿范围和标准的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是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起诉的,因此赔偿范围和标准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执行。(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以举证责任倒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为主,以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为辅;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后,按照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三)、发生争议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有别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方法来进行实体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来进行实体处理。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适用工伤保险赔付。(四)、发生争议后所使用的处理程序有别。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雇佣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风险提示:社保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是企业法定的义务,也是强制性规定。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仅为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2、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3、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公权力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公权力一般不特别干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给付劳动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企业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企业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法律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他们之间有本质不同,主要表现在: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4、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5、适用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不同。风险提示:作为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用工方式。为保障双方利益,企业应着眼于长远发展,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应与劳动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以合同形式加以固定。对于劳务关系而言,可以通过合同方式排除诸如工伤等事故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对于正常劳动关系而言,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诸如工作时间、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临时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临时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关系的从属性。劳动合同关系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身份上、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遵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用人单位劳动,完全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之内。临时雇佣关系则是按照民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与雇主没有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2、服务对象的唯一性。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只与一个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临时雇佣关系中,雇工可以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务关系。比如在家务活动中的钟点工,一个雇工可以与多家建立劳务关系。3、用人单位的特定性。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解释:“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即劳动全同关系中的雇主为经济组织,且大多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而临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为自然人。4、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劳动合同中的法定必备条款由《劳动法》规定,不容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而临时雇佣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口头约定,而且劳动的性质大多数是体力劳动,临时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不享受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资报酬中不含有奖金、津贴等。5、劳动时间的稳定性。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为群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提供劳动,劳动时间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因此,用人单位从劳动者那里获取的利益很大。而临时雇佣合同的雇工一般是为完成一定工作提供劳务,时间短,不固定。有的雇工上午在一个地方工作,下午又在一个地方工作,甚至一天在几个地方工作,劳动时间具有不稳定性,雇主从雇工那里获取的利益很小6、适用法律的不同性。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适用《劳动法》,而临时雇佣关系发生纠纷则适用《民法典》。风险提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2)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外责任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风险提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二者本质上来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同样的情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区分。

双重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由谁负责赔偿?

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用人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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