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株传播等严重的后果。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心理态度,是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的。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当然是故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