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拥有两套房产,因为丈夫成为被执行人,其中一套房产被法院拍卖,妻子能要回一半的拍卖款吗?
答案是:可以要回一半拍卖款。
我给大家讲的这个法律故事,会让有相同遭遇的人,找到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渠道。
夫妻共同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
章某和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1号和2号两套房产,1号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在妻子章某名下;2号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在丈夫宁某名下。
因为一起民事官司,宁某被判连带偿还陈某剩余欠款3768万元及滞纳金30.5万元。
后因宁某无法清偿这些债务,债权人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宁某和章某的1号、2号两套房产被法院查封。
1号房产于2015年2月被法院查封。
2018年11月1日,2号房产被法院以4684134.3元的价格拍卖,并通知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拍卖款也已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陈某。
2019年7月1日,章某与宁某协议离婚并当日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1号房屋归章某所有。
2019年3月5日,章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被法院驳回后,章某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其中,请求对2号房产拍卖款分得一半归自己。
一审驳回章某对拍卖款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并作出相关判项——
对于宁某的这笔债务,陈某没有提交证明系宁某与章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不能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1号房产,章某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个人财产,陈某提交的证据则能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故1号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章某依法享有1号房产一半的份额,1号房产评估拍卖后,应当保留章某享有的一半拍卖款;
章某2019年3月5日对2号房产主张权利时,2号房产已执行终结,且已由第三人受让并取得房产证。章某没有在执行终结之前主张权利,因此不能对已支付给陈某的拍卖款主张权利,章某对2号房产拍卖款可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
二审判决章某有权分得一半拍卖款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作出纠正。
宁某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宁某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章某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宁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理,不妥,二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
1号房产登记在章某名下,且该房产系在章某与宁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判令执行1号房产并保留该房产一半变价款份额归章某所有,并无不当。
2号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2号房产时,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虽然,章某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但是,她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因此,2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章某的一半份额,原审法院将2号房产拍卖款全部支付给陈某,属于执行错误。
陈某申请执行1号、2号房产是基于同一个执行依据,该案执行程序并未终结。1号房产尚未执行。因此,在执行1号房产时,拍卖款的一半应归属章某所有,执行属于宁某的另一半执行款时,应扣除2号房产拍卖款4684134.3元的一半2342067.15元。
原审法院判令章某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并驳回章某此部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不妥,并依法予以纠正。
至此,章某作为案外人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拿到了她应得的被执行房产一半的拍卖款的终审判决。
律师:要回拍卖款值得注意的四个问题
我讲的这个法律故事,是一个真实的判例,大家看完之后,一定会大有收获。
当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执行拍卖之后,夫妻另一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权要求分得一半拍卖款。
对于这个法律故事,成都律师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对于夫妻一方作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审理被执行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可以请求法院不予审理该事项,因为这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的范围;如果法院据此审理并判决的话,那么可以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二,如果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同份额。
第三,如果共同财产被拍卖并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那么仍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获得一半拍卖款。法院在执行其他财产时,可以将该笔应得的一半拍卖款予以扣除;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请求执行回转,请求法院从申请执行人那里将一半拍卖款执行回来。
第四,因为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拍卖款全部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属于执行错误,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对拍卖款无法执行回转,则可以根据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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