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假账是违法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会计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