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监狱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并按标准落实到位。监狱自种、自养、自加工的产品应作为罪犯伙食的补充。
(二)监狱应当保障罪犯吃饱、吃熟、吃的卫生。科学配膳,合理调剂,精细管理,杜绝浪费。严禁向罪犯收费为其单独开设小灶。
(三)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建设罪犯食堂(配餐中心)。合理设置加工操作区、清洗消毒区、主副食储存区、冷冻冷藏库、备餐区、检测室、罪犯更衣室和干警值勤监控室等必备的功能区域,并明确标识,实现监控全覆盖。
(四)监狱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根据医嘱为病犯提供病号餐。罪犯就餐地点应当以监区(分监区)为单位分散设置,避免过于集中。未实行罪犯单人专用餐具的监狱,应配置消毒柜,对罪犯餐具统一消毒。
(五)监狱应为罪犯食堂配置自动化食品加工设备,减少刀具的数量和刀具的使用。罪犯食堂刀具应由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并做好刀具的保管、登记、分发和回收工作。罪犯食堂应使用安全、经济、清洁的能源。
(六)罪犯食堂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参照实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按等级进行公示和分类监管。重点加强关键环节和部位的监管。
(七)罪犯食堂应当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好食品加工操作、清洗消毒、物资贮存、预防食物中毒等各环节工作。建立罪犯食堂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定期体检和培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监狱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留样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食品原材料等物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工作应当由经培训取得证书的专业人员直接进行,不得由罪犯承担。监狱自种、自养、自加工的产品,也应当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
(九)监狱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罪犯生活物资。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产品。应建立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存储、发放等制度。
(十)监狱应当实行罪犯狱内刷卡消费,严禁罪犯持有现金。应制定罪犯每月购买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的最高消费限额,并根据罪犯的分级处遇等级变化调整其每月消费额度。
(十一)罪犯日用品供应站(狱内超市)和会见室小卖部的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当地社会同期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行罪犯日用品狱内网上销售和配送。罪犯日用品供应站(狱内超市)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罪犯的生活卫生条件或弥补罪犯生活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禁止罪犯家属会见时为罪犯捎带食品。严禁监狱人民警察、外协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自为罪犯捎带食品、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即国家只规定每名罪犯一定时期内最低需要的主食和副食的数量以及热卡数,不具体规定以人民币表示的生活费用的多少,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生活标准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