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我国各省份都已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乙类管理、甲类防控。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既看见了那些白衣“逆行者”的伟大身影,也目睹了不少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