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司法鉴定怎么投诉
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立案
1、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鼓励其签名。
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文书,并告知投诉人。
二、司法鉴定机关接受投诉范围
1、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