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后不能履行后的损失后果的负担。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从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风险,区分了两种情况:
(1)按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间题,民法典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还要求受雇人的劳动本身要有成果;
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二、承揽合同具体是什么意思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依中国法律,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
其一般法律特征在于:
(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
(2)其合同标的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时尚不存在,而一经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
(3)承揽物在加工过程中遭受的意外灭失风险由承揽人独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