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