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兵役法以及相关规定,选择留在部队参加室内工作的转业军人,部队不作任何的分配工作,但只要符合退休条件或者需要申请提前退休的,也可享受退休待遇。那么具体的政策有哪些呢?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二、北京复转军人退休补贴政策
转军人的退休待遇新政策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的,相关的法规参考如下:
(一)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2000年11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部分建国初期参加工作要求将退休待遇改为离休待遇人员工作的函》(人办函[2000]130号)规定:
国家关于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政策是明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项政策,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中-办发电[1999]75号文件,强调“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
要求退休改办离休人员提出将享受离休待遇的截止时间改为1950年6月30日之前,和上述规定不一致。对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是政策规定的问题,与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截止1950年6月30日)的界定、授予勋章奖章等的时间界定没有因果关系。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退休制度,不享受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