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湖南,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主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_x000D_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_x000D_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_x000D_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_x000D_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_x000D_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