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
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