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法条制定的初衷和实践操作来看,一般情况下是不行的。
员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辞职行为是法律赋予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一项权利,并不需要公司批准,因而在通知到达公司时即生效。从另一方而言,若让员工随意提出辞职又随意撤销,企业也将难以实现正常的用工管理。
对于该问题,因为国家层面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时的口径也会有一定的差异,例如《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中曾经作出过说明:
“十二、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权撤回已递交的通知?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若依照该规定,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在员工提出辞职后,没有及时回应或做工作调整,那么员工提出的撤销辞职行为,还是有可能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