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处置时间是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置,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2、法律依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章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置,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二、管辖异议包括主管异议嘛
不包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章为我国民事诉讼设定了“管辖异议制度”(或称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从管辖异议的范围或对象来看,不仅包括了地域管辖,也包括级别管辖,即异议主体不仅可以对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行使问题提出管辖异议,也可以对非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行使问题提出管辖异议。尽管“管辖权异议”这一特定概念已经明确了异议的范围和对象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仅限于对某一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也纳入了管辖异议的范围之中,也就是将法院的主管问题也适用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章。这样的认识和做法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章,从而影响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