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由于教育法就其性质而言,主要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3、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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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