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用调解书形式确认实现抵押权的和解协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当事人协议折价是抵押权实现的首选方式,法院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的利益的行为,法律赋予了案外人有一定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手段。因此,法院可以不主持评估程序,完全可以让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作价实现抵押权。
一、抵押权行使从什么时间开始
抵押权行使时间开始的一般是从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的,或者当发生抵押合同约定的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情形时开始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实现担保物权用起诉吗
实现担保物权的方法包括: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