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与什么不能并用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二、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此赔偿损失也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应当并用,但是要受到限制,即两者并用时,不应使非违约方获取不当利益,通常以两者并用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理由如下:
1.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责任形式,定金罚则兼具担保和惩罚功能,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违约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独立于赔偿损失责任予以适用。
2.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赔偿损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当两种责任形式并用时,可能出现定金担保利益和损失赔偿金之和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
3.违约金并非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为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必须是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但违约金的适用仅以一定违约行为发生为前提,因此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并不能推导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也不能并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