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得辞职。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职。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也属于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因此不得辞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哺乳期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的妇女依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但是不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如果对母亲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就会影响到婴幼儿的安全。所以现在对哺乳期内的孕妇,也就是采用非监禁性质的措施。
镇政府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再审期间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再审期间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无权管辖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能,但无权管辖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要符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