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到指定照相馆办理居住证专用照片,并带回执1份;
3、居住在自购房的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是配偶的需再复印结婚证),亲友房屋的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租房的需先办理出租屋备案和提供租房合同和复印件;
4、18-49周岁的已婚妇女办理居住证的,要提供计生证和复印件(没有的到居住地所属居委会申报办理);
5、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住证的,需提供工作证明并到单位所属街(镇)劳动中心出具就业证明(就业登记)与复印件。注意:办理居住证必须本人前往办理,办理居住证需年满16周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