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外调解的一般程序:
1、调解动员阶段。也就是说,法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态度,动员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交换意见,法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在中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者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同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达成协议,法官将协议内容如实记录在笔录中,经双方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