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存贷款管理秩序;
2、客观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借贷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有盈利的目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