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新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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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和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犯罪行为人明知教育设施存在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将受到刑事追究,并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刑罚。此罪名的设立与我国对教育的重视和社会关注密切相关。
一、新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
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必须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说,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原因。否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顾名思义是为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罪名。我国历来重视教育,从学前班到博士后,家长和学生大都是倾尽全力去拼搏,所以教育设施的安全性也自然会受到大家的重视,如果发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往往会引发重大的社会舆论,刑法专门规定此罪也是有历史、文化的因素所在。
延伸阅读
结语: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针对教育设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设立的罪名。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教育,对学生和家长来说,教育设施的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如果发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往往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此罪名,也是考虑到历史和文化的因素。根据新刑法,对于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人,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一立案标准的设立,旨在保障教育设施的安全,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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