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担行为: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之法律行为,即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之法律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例如:买卖、保证。
(二)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权利变动、设立负担或消灭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乃以移转,设定特定物权或无体财产权、债权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生效后,当事人间具体之权利义务关_将发生创设、变更、移转或消灭之效果。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权之设定、债权让与、债务免除。
(三)二者之主要不同点在于:
1、处分权有无之不同:在处分行为,行为人须于处分标的时有处分权,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效力未定;而在负担行为,则行为人就标的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
2、内容之不同:在处分行为,尤其物权行为须受“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而负担行为原则上无此限制,只须不违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即可。
3、标的之特定不同:在处分行为之标的须特定,即标的物特定主义。而负担行为之标的则不受此限制,只要可得确定即可。
4、标的之不同:在处分行为须就一个标的作成一个物权或准物权行为。而负担行为则可同时就一个标的,做成数个不同之负担行为。
5、有因性之不同:在处分行为_无因性理论,即独立有效之处分行为不因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撤销而受影响。而负担行为则因原因行为之不成立或有瑕疵而影响其效力。
6、效力之不同:在处分行为就同一标的作成数个处分行为时,其效力依作成时之优先次序定之。而负担行为则_平等原则,其效力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