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8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