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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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及提取流程。提取条件包括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度,以及职工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房租超出规定比例等情况。提取流程包括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银行放款等步骤。
1.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原文中的“一、”改为“可以”或“符合”等词语,同时保持原文的意义不变。
2. 接着,我们需要对原文进行逐句分析,找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
3. 最后,我们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新的文本,并保持原文的意义不变。

根据以上步骤,我们得出改写后的文本如下: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包括:
1.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3.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
4.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的;
5.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6个月的;
6.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48个月的;
7.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的;
8.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72个月的;
9.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84个月的;
10.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96个月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封存。职工转移到新单位后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二、宜昌公积金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章。
另: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盖章的,可由中心进行核实加盖业务公章。己进入中心托管户的职工,由中心进行核实,不需填写《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步骤二:
提交材料:职工持《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三:
银行放款: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延伸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连续2年(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次,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此,宜昌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连续2年(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结语: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原文中的“一、”改为“可以”或“符合”等词语,同时保持原文的意义不变。接着,我们需要对原文进行逐句分析,找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最后,我们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新的文本,并保持原文的意义不变。根据以上步骤,我们得出改写后的文本如下: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包括: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包括:
1.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3.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
4.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的;
5.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6个月的;
6.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48个月的;
7.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的;
8.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72个月的;
9.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84个月的;
10.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96个月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封存。职工转移到新单位后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二、宜昌公积金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章。
另: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盖章的,可由中心进行核实加盖业务公章。己进入中心托管户的职工,由中心进行核实,不需填写《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步骤二:
提交材料:职工持《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三:
银行放款: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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