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参加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加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包括单位在职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离退休(职)人员。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本规程涵盖的经办业务包括: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统计和分析、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和内控等内容。
第五条 本规程涉及需要经办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凡能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获取的,或能通过以信用为基础的书面告知承诺替代的,不再要求经办服务对象提供。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优势,将国家、省、市有关服务平台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全部业务线上申报。要依托省级集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实体窗口,推广线下“一门式”“一窗式”的经办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