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不公开可以吗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选择不公开遗嘱的内容。在遗嘱人去世后,主张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应当向其他继承人公开遗嘱的内容。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有人隐匿遗嘱,损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继承人故意藏匿遗嘱造成遗嘱毁损的,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自书遗嘱特征有哪些
1.遗嘱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遗嘱是基于立遗嘱人的单方面意愿的法律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行为能力,不能立遗嘱。
3、遗嘱的成立不能被代表。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并应由立遗嘱人本人作出,不得由他人代表。如果遗嘱是代表他人写的,还必须由本人签名,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4.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需要两名以上的证人来见证案件。
紧急情况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记录的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是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死后财产所有权问题所作的处分,在生前可以变更或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条件。
如果立遗嘱人事实上没有死亡,但在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条件宣布死亡后,遗嘱也将具有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立遗嘱人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在短时间内再次出现,相应的财产可以返还给立遗嘱人;如果需要很长时间,如两年以上而财产不能返还,受益人应在其利益范围内为遗嘱人的基本生活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