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仲裁的情形
不能仲裁的案件有: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对其争议也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解决,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里主要涉及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行政机关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二、法律是如何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的
仲裁的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3.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正确处理纠纷的根本保障。
3.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