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会计账簿是记载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营:业状况的各种账簿、文书的总称。根据法律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因此只能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二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观方面,大多是为逃避有关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者逃避公司的法审义务,目的与动机十分明确,因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三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设立会计账簿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设立了另外一套会计账簿。对于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本条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