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婚姻的步骤如下:
1、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
2、当事人提交准备好的证件及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终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