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案件的审理法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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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法院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将拥有管辖权。
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法院是: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延伸阅读
行政拘留案件的审理管辖权确定
行政拘留案件的审理管辖权确定是指确定行政拘留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案件的审理管辖权主要由行政拘留案件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案件的管辖权由县级人民法院行使,即行政拘留案件应由县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拘留案件的审理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拘留案件中,确定审理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案件能够在适当的法院得到公正审理。
结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案件的审理管辖权由行政拘留案件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拘留案件的审理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拘留案件中,确定审理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案件能够在适当的法院得到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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