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立案规定: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_x000D_
(二)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_x000D_
(三)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_x000D_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_x000D_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_x000D_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