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则无此要求;
2、客观方面不同,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正常使用该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且能够按照银行的账单规定进行还款,说明其不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客观上也没有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仅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