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投保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排除了投保人的一般过失,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人,不知道保险的专业知识,不能要求他们像保险人一样善良。只要他们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了;
2、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物质保险漏报和隐瞒的情况。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针对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影响保险人是否签订了保险合同或确定了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时改变或降低保险人对危险的评估。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汇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