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员工出差购买机票后能取得哪种发票?都能抵扣进项税吗?我们一起来分析: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因此,如果购买机票后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直接按照票面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但是目前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较少。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抵扣的进项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注意:
1、如果员工出差购买机票后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如果购买方名称为个人的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如果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货物和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如果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机票,取得的是货物和劳务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般是由航空公司开具的,取得此类票据,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等是不得计算在内的;
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定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此时并不要求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