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逃避征召罪立案标准:(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概念
我国的刑法对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通常是指,在战争期间,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二、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
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五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