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向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如果是劳动者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使员工愿意出具“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也是不行的。企业都要承担责任。
(4)建议最好在入职当天就书面订立劳动合同,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否则决不能聘用该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