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生离死别是人之常情,尤其是年事已高的老人,可能会因病而亡。也有的时候,因为一场意外,亲人们突然离世。在法律中,死亡不仅意味着自然人消失了法律地位,还常常能延伸出复杂的继承关系。
以案释法:父亲去世,孙子能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去世前订立遗嘱,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内容实行继承。遗嘱继承能够最大限度内延续被继承人的意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普通案例中,被继承人去世后,就可以按照第一、第二顺序来计算各自的继承比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能按照老弱病残、是否照顾被继承人等多分或少分。不过,除了这种继承方式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继承——代位继承。
代为继承在发展过程中,其规则略有更改,《民法典》比起之前的《继承法》,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具体来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而原先的《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从前后两条法律条文中我们就可以发现,《民法典》中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这一辈的代位继承,只限于“子女”,而子女的代位继承,范围是“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说子女的子女或孙子辈都是有继承权的,而兄弟姐妹的血亲中只有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那么,讲完了代位继承的含义,它和正常的继承模式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以经典的车祸虚拟案例来分析。王某与林某是夫妻,上有年迈的父母亲老王夫妇,下有一个儿子小王,还有个弟弟王老二。假如现在王某和父母一块出去旅游,结果发生车祸,导致三人全都去世了,那么根据不同的去世顺序,继承规则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以下继承比例不考虑其它因素,按照均分的原则来分配。)
【代位继承】假如车祸中,先死亡的是王某,后死亡的是老王夫妇,那么在王某死亡后,他的儿子小王拥有了代位继承的权利。当老王夫妇死亡后,他可以在王某的继承范围内进行代位继承。小王可以和王某的弟弟王老二一起继承老王夫妇的遗产,而王某妻子林某对于老王夫妇是没有继承权的。
【转继承】假如在经过医学检查后,发现先死亡的是老王夫妇,后死亡的是王某,那么在老王夫妇死亡的一瞬间,王某便基于父子、母子关系拥有的继承权,与此同时弟弟王老二也可以继承老王夫妇的财产,他们兄弟俩一人一半。
当王某死亡以后,他所继承的一半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只有四分之一的遗产可以进行再次分割。这四分之一遗产分别由儿子小王、妻子林某来继承,最终小王能够分到的遗产是八分之一。
这种继承模式,在法律中也有对应的名词——转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的对象就是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并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因此在转继承模式下,其配偶、子女、都有转继承的权利。
以上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不过它们其实也有共同点,比如都承认收养关系下养子女的继承权,代位继承者因继承者的原因丧失继承权,而他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话,可能也会酌情分配财产。
尽管我们国家的传统思想中,死亡一直是一个需要避讳的词语,但是当亲人不幸离世时,该争取的继承权最好还是不要放弃,毕竟继承也是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不过若是因为继承的原因,家庭成员闹得不可开交,恐怕就丧失了继承的本质。权利与亲情,一旦偏于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