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某死亡的赔偿金,当时我们已在杨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45%,邵某赔45%,我赔10%,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啥法院又判我承担李某的45%?难道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算数吗?”外出务工多年,回乡后突然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谈某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
事情还得从十多年前说起。2010年上半年,李某承揽了谈某的建房工程,双方约定李某包工不包料。李某雇请熊某等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房屋的预制板断裂,导致熊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政府向建设部门申请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杨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谈某、李某、邵某对事故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和责任,并确定三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谈某10%即2.45万元,李某45%即11万余元,邵某45%即11万余元,赔偿金共计24.5万余元。调解协议达成后,三方均已按上述比例向熊某亲属履行完毕。
想着事情已经了结了,谈某便前往深圳务工。其间,谈某偶尔回乡也是匆匆往返,竟不知自己已被官司缠身。
原来,2012年1月9日,李某将谈某起诉至鄂州市鄂城区法院。李某称,自己在承建谈某房屋工程中,预制板在施工期间突然断裂,造成熊某死亡,自己为熊某支付了各项费用11万余元。李某认为,突然断裂的预制板是谈某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谈某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判令谈某赔偿其已支付的11万余元。
李某起诉后,谈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鄂城区法院认为,李某对熊某的死亡事故没有过错,断裂的预制板系谈某提供,因此谈某是造成熊某死亡的侵权第三人,李某有权向谈某追偿,故缺席判决谈某向李某支付11万余元。
2020年底,谈某回乡后得知该案,遂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看到判决书后谈某大惊,随即向鄂城区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超过六个月的法定再审期限为由驳回了谈某的再审申请。谈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鄂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断裂的预制板系谈某向李某提供,谈某是造成熊某死亡的侵权第三人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李某向谈某追偿,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在未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就判决李某向谈某追偿其已承担的熊某死亡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据此,鄂州市检察院向鄂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该案原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