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食用盐根据贩卖的数量定罪量刑,超过一定的限额逐一增加刑罚,如果经历过两次行政处罚的犯罪份子,贩卖食盐的数量达到十吨,就能被判处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国家的盐业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下面就由为您介绍贩卖食用盐罪量刑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一、贩卖食用盐罪量刑标准
1、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2、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4、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食用盐生产的有关规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贩卖食盐罪的相关整理,主要介绍了贩卖食盐的量刑标准,量刑的程度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贩卖食盐数量超过三十吨的,每增加一吨量刑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解答了贩卖食用盐罪量刑标准的问题,其次介绍了国家盐业管理的监督主体以及食用盐生产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