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单位、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